〔記者吳晉輝/嘉義市報導〕部分民眾都有將車子借給親、友使用或是借名登記的經驗,無奈日後該借用人因自犯刑事案件,車主又無法聯絡上使用人取回該車輛,間接影響到車主也一併可能被列為關係人;同時礙於該車輛為借用,並非失竊或遭到侵占,導致無法報案,現今法規並無事先協助規定,只能等待車主無辜遭逮捕後,再自行收集證據證明自身清白力於此不禁要問,國家保護人民的司法機器,難到已生鏽不堪,無法運轉了嗎?
嘉義市一位吳姓民眾向本報求助表示,其父母親因自身財務問題,犯有詐欺案件,其弟弟31日於上班期間,莫名的遭到警察逮捕而前往嘉義地方法院,開庭後才知道,父母親偽造弟弟相關證件,向他人借錢不還,遭到通緝,幸好在司法人員明察秋毫下,得以還給清白;吳姓民眾事後回想,其父親曾藉自已之名,購買車輛作為代步工具,該車輛從一開始就是父親在使用,擔心父親因案連累自已,在求助無門中投訴本報,希望找到解決之道。
嘉義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及嘉義市警察局刑大皆表示,類似案件,只能以「小問題大麻煩」來形容,無根本解決之道,更別說有能事先證明自身清白管道;唯一只能事先找好證人,或收集相關有利證據,證明該車輛,一直以來都不是自已在使用,一但遭到無辜逮捕後,再提出證明其清白。
人民繳稅是義務,但該義務是否也應該建立在受到保護的基礎上,所繳稅金並不是無條件且單純的供給公務員花用,而是希望藉助他們的專長,讓民眾的生命財產得以保障;
如果要將其看作買賣,認為絕不為過,糟糕的是,一般買賣是先看貨再付錢,而與國家的買賣,卻是先付錢在看心情給不給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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